2009年10月,甲企業主營業務收入6000萬元,成本5200萬元,取得進項稅金800萬元,其中購進模具10套,采購成本500萬元,取得進項稅金85萬元。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F甲企業和乙企業有以下兩種業務合作方式:第一,甲企業采取出租的方式,將模具租賃給乙企業使用,甲企業向乙企業收取模具租賃費;第二,甲企業在支付乙企業部件加工費中剔除提供使用設備的價值,不收取模具租賃費。
現對上述兩種合作方式分析如下:
方式一:甲企業采取出租的方式,將模具提供給乙企業
假設甲企業支付乙企業加工某部件的單位勞務費為1800元/件,10月份產量為5000件,甲企業支付某部件的勞務費為900萬元,模具單位租賃費450元/件,收取模具的租金為225萬元。
甲企業應納稅費:
1.營業稅:租金225×5%=11.25(萬元)。
2.增值稅:6000×17%-(800-85)=305(萬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11.25+305)×(5%+4%)=28.46(萬元)。
應納稅合計344.71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第五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模具的出租業務屬營業稅條例中規定的應稅勞務范圍,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因此,購進模具支付的進項稅金85萬元不得抵扣,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方式二:甲企業采取在加工勞務中剔除使用設備的價值
假設甲企業提供給乙企業使用的模具單位租賃費450元/件,在支付乙企業的加工費勞務中作扣除項處理,扣除模具租賃費后,某部件的單位勞務費為1350元/件(1800-450),10月份產量為5000件,甲企業支付乙企業某部件的勞務費為675萬元。
甲企業應納稅費:
1.增值稅:6000×17%-[800-(900-675)×17%)]=258.25(萬元)。
甲企業購進的模具無論是甲企業自用,還是提供給乙企業使用,都是用于甲企業的增值稅應稅產品(設備),因此,該設備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258.25×(5%+4%)=23.24(萬元)。
應納稅合計為281.49萬元。
從上述兩種合作方式中不難看出,企業間的合作方式是靈活多變的,模具的進項稅金可否抵扣,業務合作的方式是關鍵,不同的合作方式所產生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模具的使用過程是制造某部件的一個加工環節,是構成應稅產品(設備)的一個成本項目。甲企業購進的模具是甲企業擁有和控制的資產,方式一將模具出租給乙企業的行為,實際上是甲企業把應該由自己核算的成本項目向乙企業轉移,并將模具的使用價值隱含在支付乙企業的加工勞務費中,然后再通過收取模具租賃費的方式收回,無形中增加了模具使用中的業務流轉環節,多繳了稅款344.71-281.49=63.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