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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變成套消費品的銷售包裝方式降低稅負 返回
    核心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修訂并分別由國務院令[2008]第539號及財政部令[2008]第051號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修訂并分別由國務院令[2008]第539號及財政部令[2008]第051號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其稅負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企業通過消費稅稅收籌劃,降低消費稅負,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改變成套消費品的銷售包裝方式,降低消費稅負案例解析——

    【案例】甲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各類糧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將糧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組成價值60元的成套禮品酒進行銷售,這兩種酒的出廠價分別為:40元/瓶、20元/瓶,均為1斤裝。該月共銷售5萬套禮品酒。這兩種酒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糧食白酒:每斤0.5元+銷售額×20%;果酒按銷售額×10%。

    【計算】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甲酒業公司采用“先包裝后銷售”方式銷售5萬套禮品酒屬于“兼營”行為。同時,該公司將這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因此,應按從高原則,即適用糧食白酒的消費稅計算方法計稅。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 000×(0.5×2+60×20%)=650 000(元)。

    【籌劃】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將兩種酒分別核算銷售額,同時在銷售柜臺設置禮品盒,在消費者購買兩種酒后再用禮品盒進行組合包裝,該公司可按兩種酒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50 000×(0.5+40×20%)+20×50 000×10%=525 000(元)。

    由此可見,對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由“先包裝后銷售”改為“先銷售后包裝”節約消費稅稅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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