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睆亩鵀榇碛涃~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和2005年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7號)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1999年10月3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