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退稅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相關政策規定
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21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2221應交稅費(2006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