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于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后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以國家實時政策為準)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4]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