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新外貿法規定,出口退稅的主體可以是企業、其他組織、個人。
我們說起出口退稅的企業范圍主要指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它是出口退(免)稅的主體,也是出口退(免)稅的享受人。
它與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凡是出口退(免)稅的享受人都是納稅人。
享受人必須按規定履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所有事項,否則應由該行為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它包括:
1.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
2.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一體的集團貿易公司
3.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
4.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型企業
5. 國家規定特許退稅的企業
⑴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⑵在國內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⑶將貨物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⑷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
⑸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⑹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⑻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⑼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邊境小額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⑽國內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⑾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⑿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