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 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 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確定:退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征收率 (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征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退稅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 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
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凡屬于從價定率計征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征收 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 凡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貨物應依據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及計算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 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 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 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 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 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 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 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 消費稅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2、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稅的應稅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征的按 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予以免征消費稅。
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